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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永生:无店铺销售(直销)的立法背景与系统思考
发表时间:2006-8-29 13:07:34 一、我国与美国直销立法背景比较 二、对我国无店铺销售立法的系统思考 为了在开放无店铺销售尤其是多层次直销形式中取得积极的经济与社会效果,有关立法中可以考虑对企业产权制度作一些具体的规定,如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等,以建立起一些内在的约束机制。在经营模式上,可以考虑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规定企业自产的商品比例,规模越小,比例越高,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逐步降低这个比例。比例的设定,可以与多种意义上的规模挂钩,如营业额的大小、投资额的多少、网络中人员的多少等。这样就一定程度地杜绝了一些企业投机行为,保护了消费者利益,防止供货断层现象出现。 在直销网络立法方面,应当保护所有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直销网络这种经营模式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多是网络的底层人员。在非法传销活动中,受害者多是这些底层人员。因此,有关的法律应当特别注重保障这些人的权益。 开放无店铺销售,并不是说放任自流,这与严格立法并不矛盾,中国政府应尽快对无店铺销售各种营销模式进行严格、周密详尽立法。 2、从消费市场角度讲 中国消费者目前普遍接受超市零售等销售方式,这根源于中国老百姓的消费习惯及心理——"集市模式"、喜欢讨价还价、喜欢自选自挑等等。相反电话、电视及网络定购这些销售模式客观上不能满足中国消费者的心理,加之前几年电视、电话及网络媒体销售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商家信誉方面的欠缺,使这一便捷的销售模式蒙上阴影。 在直销方面,消费者因对其概念不明,出现鱼目混珠的错误,将直销、传销、及非法传销混为一谈,使得中国消费者心理极为抵触这种销售模式。本人认为原因有二:一是媒体宣传上不够准确,一味打击非法传销而缺少了对正规直销模式的宣扬和维护;二是国内商品市场监管不够严格,假冒伪劣商品充斥着相当一部分市场,直销便成为这些不法商家行骗牟取暴利的手段,这无不给直销带了黑帽子。 在自动售货机销售方面,国内消费者的素质有待提高,公共设施的维护是全社会的责任,政府应出台相关法律杜绝对自动售设施的破坏行为。媒体的宣传教育不够,消费者的社会意识欠缺。 3、从销售商家角度讲 4、从经济环境角度讲 5、从竞争环境角度讲 多层次直销在各国的商品流通中所占的比重并不大,并不是一种主要的商品流通形式,根据商品的自然属性、人们的购买习惯于消费特点来看,真正适合于多层次直销的商品种类并不多。当然,企业有权选择他们认为合适的商品通过直销网络进行销售,其成功与否取决于市场竞争与选择的问题。多层次直销虽不会成为我国商品流通中的主导渠道,这并不意味着那一个或一些企业不能够以多层次直销模式获得商品流通的成功。 按照议定书中的承诺,直销市场何时向世界开放,中国何时对直销领域出台相关法律,这些都是尚未落实的事情。但有一点是毫无疑问的,无论现在是否开放直销渠道,中国直销企业、消费者及直销从业人员都应在现有的市场经济中磨合,寻找适合自己的买卖模式,从而提升对直销乃至其他分销模式的认识,不至于滥用直销,盲目跟风。政府出台一部相关的法律文件,就是规定了一个游戏规则,然而能在这场游戏中获胜的人,无不是在遵循游戏规则的前提下,灵活掌握方法的人。所以对于中国直销企业及从业人员来说,重要的不是政府是否开放市场,何时出台法律,而是逐步建立自己完善的直销组织形式,设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使自己的营销行为更加合法化、正规化、科学化,才能在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 三、WTO背景下中国政府有效管制直销业的具体措施 同时,由于政府理性的有限性、信息偏差、政策递减效应、法制不健全等因素,会造成某种程度的"政府失灵"。鉴于此,课题组从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角度,提出中国政府有效管制直销业的具体措施: 1、克服直销"市场失灵"的具体措施与建议 (1)尊重现实,确定立法基调为"逐步开放,渐次递进,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直销法律法规体系"。目前直销行业在中国尚处于发展的初期,转型的直销公司自律不够,常有在灰色地带违规运作的行为,导致社会出现不稳定的现象发生,如果直销业突然间全面开放,必定对市场造成巨大的冲击,容易使市场陷入混乱,并增加直销管理的难度。我国对外要做到承诺全面开放分销领域,但可以通过法规形式合理界定直销市场准入标准,提高直销市场的进入壁垒和退出壁垒,以达到逐步开放、渐次递进的效果。 (2)建议采用严格立法模式。当前,对于直销立法,某种程度的"严刑峻法"是非常必要的,应该强调法"重在治乱"的响应功能,严格立法,当然, "法既是反应装置又是推动装置",直销立法应突破"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局限,发挥自上而下的主导性。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成熟、社会环境的优化、直销业的规范、政府管理经验的丰富,再相应地调整管制手段并放松政府管制。 (3)建议目前采用部门规章的立法形式。一开始采用部门规章这一效力等级较低的立法形式较好,因为未来直销市场变数较大,政府的管制能力也在不断提升,采用部门法规形式,便于将来进一步的修改和规范,同时也有利于未来付出过于昂贵的法律调整成本。 (4)直销法规的制定要抓住直销的核心本质问题。首先要科学地界定有关概念,如直销、传销、直销公司、直销商(直销员、业者)等;其次,通过价格管制和市场准入管制,设置直销市场进入退出壁垒,降低交易风险;再次,通过借鉴国际上通行的监管直销公司的做法,比如保证金制度、冷静期制度、直销奖励制度、教育培训制度、行业协会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等。 2、克服直销监管"政府失灵"的具体措施与建议 (2)遵循WTO的有关规则。政府管理者在研究直销管制行为时应该忠实地尊重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则,如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公平竞争原则等,以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要求。 (3)充分发挥非官方组织的协调作用。由于政府对直销行业的运行管理存在着一定的盲区,加之信息不对称和缺乏中介组织的有效支持,极易降低管制效果,故建立一套有效的、公平的、合理的公共参与机制,充分发挥非官方组织的作用,如未来的直销行业协会、直销学术研究机构等,才能更好地行使管制权限,保证管制目标的推进与最终实现。 四、对未来我国直销立法中直销行业协会建设的思考 一是政府职能管理部门,其在直销行业的发展过程中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整个行业实施监管,管理的重点在行业准入、直销企业资质认定、直销资格认证、直销销售行为界定、企业税收、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从宏观上和战略上把握中国直销业在法制基础上的发展方向; 1、中国式直销行业协会的属性 2、科学地确定直销行业协会成立的时间 3、建立半官方半民间的直销协会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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